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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动态(62)|严查!多人被抓多家企业被罚!

来源:乐鱼真人    发布时间:2024-03-26 09:12:17

  近日,长沙县黄花镇物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专班小组在对运通物流园进行日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某档口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内有大量被黑色缠绕膜包裹的桶状货物。

  现场验视后,发现缠绕膜内货物是易燃易爆液体及蒸汽,属于危化品,专班小组立即联合黄花镇应急管理办和黄花镇行政执法队对该档口进行封停,保存证据。

  执法人员清点后发现,该车辆运有易燃易爆危险品聚氨酯胶粘剂104桶,共1216kg;易燃易爆危险品脂溶性聚氨酯复合油墨144桶,共3168kg;疑似易燃品ENU-T1201白墨166桶,共3320kg;疑似易燃品ENU-T1402原色红12桶,共216kg;疑似易燃品ENX-29抗返粘剂2桶,共36kg,总计7956kg。

  经调查,该车由广东开往长沙,尚且还没有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该档口负责人出示的检测报告上所写供应商及地址,与货物标签上实际地址不符。目前,黄花镇行政执法队对该车辆进行暂扣处置,并现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疑似危化品货物已分批抽样送检做进一步处理。

  近日,长沙县金井镇接群众举报,辖区内观佳村夏家冲组一破旧民房内涉嫌非法存放气瓶。接到举报后,金井镇立即联合县应急管理局、金井镇派出所、金井镇行政执法队前往核实。经初步鉴定,现场存放氧气、氩气、混合气、氮气等各类气瓶 266瓶(空瓶),医用氧气瓶11瓶(实瓶,压力12.5MPa,40L)、氧气罐7个(空罐),共计284个气瓶/罐。县应急管理局和金井镇派出所依法抽取相关样品并保留证据。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具有资质的气体公司,将所有气瓶安全转移,及时消除了隐患。

  经相关部门初步调查,某气体公司委托当事人童某作为销售代表,负责供气协调、调度、气瓶的日常管理、催收款项、售后服务。经核实,当事人童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存储气瓶;存放气瓶的民房无防火间距和防火墙,房屋建筑结构达不到防爆级别,不具备存放气瓶的安全性能条件。目前,相关样品已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该群众举报有功,被奖励5000元。

  近日,长沙县黄兴镇接到群众举报,称一疑似运输危化品小货车从某物流园驶出,黄兴镇应急办立刻联合黄兴执法队赶赴现场,在东六路与黄江公路交会处将可疑车辆截停并进行核实。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小货车整体车身被油布覆盖,运输物品被遮挡得严严实实。执法人员小心翼翼掀开油布后,只见货箱里满满存放着装着可疑液体的塑料桶,这与车主提供的运输单上显示的汽车零件完全不符。经初步核实,该批运输物品为易燃油墨,共计15桶,总重量700公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抽取相关样品送检,对该批易燃物品进行扣押,并安全转移至危化品仓库。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黄兴镇对举报群众奖励500元。

  3月至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黄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石塅村的家中帮助他人非法加工烟花爆竹。日前,黄某某被正在进行联合执法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其已加工好的烟花爆竹若干箱。目前,黄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4月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吴某某在醴陵市某花炮厂内,将其生产的鞭炮运输至醴陵市东富镇,并承包给他人加工。日前,吴某某收货后驾车至东富镇横新村时,被东富镇政府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并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经清点车厢内载有若干箱爆竹。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日前,醴陵市白兔潭镇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周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庵塘冲组一废弃猪栏屋内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对原材料、半成品等进行当场扣押,并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周某某、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绥宁县在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生态安全巡逻时,发现金屋塘镇大吉砖屋新村某地段山体有大规模破坏痕迹,执法人员随即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认该地段山体并未获批开挖开采,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掌握线索后,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专案组经过连续多月的缜密调查,成功锁定刘某华等3名嫌疑犯,并均已被抓捕归案。经查,3名嫌疑犯对非法采矿的事实供认不讳,刘某华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且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对山体矿产资源进行采挖售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月1日,位于华容县章华镇华阳街社区内一处闲置7年之久的建筑塔吊,在华容县安委办和县住建局的指导下被。

  此前,华容县安委办接到章华镇华阳街社区居民举报称,他家房屋后面一栋二十多层的大楼已经烂尾,但塔吊一直未拆除。根据调查核实,该楼于2013年动工修建,2016年主体完工,因装修滞后,主体建筑物内有一高约二十米高的塔吊,且多年来未使用、无有关人员对其做维修保养,各部位结构件、连接件等易损件都已锈蚀,吊臂随风摆动,给周边居民和行人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为消除闲置塔吊安全风险隐患,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华容县住建和应急管理部门经多次与大楼业主单位沟通后,针对现场的真实的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将塔吊高度先下降10米,然后固定锁死吊臂,将塔吊就地解体拆除。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属地街道等部门对官黎坪街道一民营停车场内的非法撬装式加油站进行查处,现场查封扣押加油机两台、50m3柴油罐一个、监控硬盘、购销票证、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据悉,该撬装式加油装置未经应急部门安全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初步了解,该停车场为市内某客运公司所有,主要为旅游大巴提供停车、修车服务。随着旅游旺季来临,非法经营者通过非正常渠道低价购进成品油,加价后再以低于正常市场行情报价非法销售牟利。目前,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已成立专案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8月4日,接群众举报,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对一废弃加气站内的非法柴油储存设施进行查处。

  执法现场,同时存在的一个20m3地上废弃液化气罐和一个地埋30m3柴油储罐让执法人员倒吸一口凉气,现场无任何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柴油加卸油采取原始的电泵抽取方式,危险爆炸区内电线,储罐旁堆满了木材,周边民居密集,不远处就是桑植县疾控中心,一旦油品泄漏遇上明火或者静电,极易引发火灾甚至燃爆,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查扣储存设施设备,对油罐内的5吨柴油进行安全转移。目前,案件正在严格办理中。

  近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非煤矿山提升运输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临武县嘉宇矿业有限公司和桂阳县青兰八八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明确要求在用的插爪式斜井人车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完毕。然而,检查组在临武嘉宇矿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大冲斜井及318盲斜井仍在使用这一插爪式斜井人车提升人员。目前,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责令其立马停止使用该淘汰设备并进行处理。

  检查组在桂阳县青兰八八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矿井下+135m中段、+367风井原富民盲斜井运输巷道中有2台禁止使用的柴油机车。该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1.10条关于禁止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针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检查组已向桂阳县应急管理局下达交办函,依法处理。

  日前,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一案双罚”。

  6月5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的煤矿监管执法人员按照月度监管计划对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161—220m水平运输巷南掘进工作面早班进行爆破作业,当班瓦检员曹某勇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进行爆破后,未对该工作面进行甲烷浓度检查就允许作业人员进行煤矸石清理作业,存在瓦斯漏检且进行作业的情况,监管人员责令该煤矿立马停止该工作面作业行为,并撤出人员。

  针对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查,该矿确实存在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漏检且进行作业的行为,属重大事故隐患。6月19日,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矿下达了责令停产整顿5日,处66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许某兵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以及矿长孙某亮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日前,根据群众举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流峰镇人民政府、流峰派出所对流峰镇辖区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2处南杂店、2处闲置居民房进行集中整治,共收缴非法违法仓储烟花600余件、爆竹50余件,并按规定进行了集中销毁。

  近日,道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梅花镇人民政府,对收缴的1500余件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进行集中销毁。销毁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确保不留任何安全风险隐患。此次集中销毁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1500余件,均系不合格产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日前,东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市某电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规定对生产车间送料仓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李某华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在送料仓从事钢板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随后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经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谢某超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前,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东安县某新能源环保生物颗粒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未依规定对破碎木料烘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经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来更新”。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厂限期改正,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唐某林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前,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东安县某生物质颗粒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紧急疏散通道上堆放成品袋装颗粒料,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经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厂限期改正,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唐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前,泸溪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泸溪县武溪镇某小区临街面一南杂水果店铺内储存有大量的烟花爆竹。

  经查该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内容为百货和水果类商品,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店内非法经营储存鞭炮10多箱、各类型的小烟花若干箱,总价值15000元左右。经询问调查,该店经营者承认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核查违法事实,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经营所得,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泸溪县应急管理局已将案件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至泸溪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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