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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免罚〔2023〕1号

来源:乐鱼真人    发布时间:2023-12-13 13:30:23

  当事人:南宁高新区夏播种子销售经营部。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岭村六冬坡二组45-2号201号房A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PUUHX2G。

  经营者苏彬,女,1989年12月13日,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高新区夏播种子销售经营部经营者;住所:广西隆安县**************;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13日,支队接到局机关转来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工单号:DH)平台投诉反映:投诉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店铺为夏播种子经营部购买的甜豆角种子没标签。诉求是要求核实查处没标签为假种子问题。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情况,收集了涉案品种的来源、数量,销售凭证等相关书证、物证材料,对涉案品种供货商调查核实,对涉案种子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情况做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将购进最小包装规格为200克/包的“肥牛厚肉甜豆角”种子拆包,再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分装成100粒/包(9.9元/包)的种子,贴上“100粒肥牛甜豆角试用装”字样标签,在拼多多平台的自有店铺“夏播种子经营部”上进行展示销售,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装的、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装种子。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种子包装的完整性,并对其所分装种子负责。”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种子。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涉案种子,拆包“肥牛厚肉甜豆角”种子分装成10包“100粒肥牛甜豆角试用装”,于2023年7月份,共销售2包(100粒/包),销售价格为9.9元/包,出售的收益19.8元,涉案货值99元,2023年7月9日将违法来得到的款项19.8元退还购买人。涉案货值99元,违法来得到的已全部退还。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苏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2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没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进货单凭证照片》1份;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证据》1份,拼多多展示的《产品包装图片》4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发货记录》2份;拼多多平台《夏播种子经营部》凭证1份;《产品退款证据》2份;《产品营销售卖交易》凭证2份;《现场照片》2份;《植物检疫证书》1份;《备案记录》1份;《2023年夏播经营部网络销售台账》3份;《查询拼多多平台后台管理凭证》1份;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份;以上30份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擅自将正规种子最小包装规格拆包,再次分装销售涉案种子货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退款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关于我公司网络站点平台销售种子被投诉情况说明》1份;《销售委托书》1份;《快递发货单》1份;《产品包装图片》2份;《植物检测证书品种清单附件》1份;《植物检测书》1份;《交易记录》1份;《退款凭证》2份;《经营分装种子备案》1份;《送货单》份;以上11份说明当事人对购进种子销售前进行了验证并备案,对购买者投诉反馈及时退款的事实;

  7.广西南宁秋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秦雪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包装照片》2份;《现场照片》1份;《送货单》1份;《植物检疫证书品种清单附件》1份;《植物检疫证书(省内)》1份;以上10份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品种名称为“肥牛厚肉甜豆角”为正规种子,购进商为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种子公司。

  8.拼多多后台管理查询《交易记录凭证》6份,佐证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相关证据。

  2023年9月21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种子)改〔2023〕5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种子)告〔202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已及时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程度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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